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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教育部 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簡章

{{ $t('FEZ002') }} 輔導室|

115學年度教育部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簡章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二)教育部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二、目的
公開遴選具備身心障礙教育教育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人員,擔任教育部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專業工作人員),以提供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身心障礙教育之相關諮詢、輔導與服務。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單位: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四、專業工作人員應具備資格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並具備5年以上服務年資。
(二)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及基本軟體應用能力。
(三)具備身心障礙教育經驗及服務熱忱。
(四)具備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專業知能。
五、專業工作人員任務
辦理跨資源中心之聯繫及合作,整合各資源中心人力等其他相關服務資源,提供身心障礙類學生、教師、家長、行政人員整合性之行政資源諮詢服務、輔導。
六、專業工作人員遴選名額部分時間專業工作人員1人。

七、專業工作人員推薦方式及遴選程序
(一)推薦
1.本部所屬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就符合本簡章第四點專業工作人員應具備資格者,向本部推薦。
2.推薦資料:
(1) 推薦表(如附件)。
(2) 受推薦者之相關證書及佐證資料影本(例:合格教師證書、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訓練、研習證書或證明等)。
3.推薦期限:即日起至115年5月22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資料不完整者,恕不受理。
4.推薦資料請各教育部所屬學校逕寄送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二)遴選
1.本部接受推薦後,邀集特殊教育領域學者專家及教育行政人員組成遴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2.受推薦之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
八、專業工作人員聘期
(一)聘期1年,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二)聘期屆滿前,得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或教育行政人員代表,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三)專業工作人員於任期間,有違反法令、重大缺失或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解聘或改派,不受第一款所定任期之限制。
九、專業工作人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權利:部分時間專業工作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4節至6節,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課)教師授課。
(二)義務:經聘任後,應配合參與中心辦理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持續精進專業知能,並依指派出席相關會議;另應恪遵保密義務,對於執行職務所知悉之個人資料及機密案件內容,不得洩漏。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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