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 目的:以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接受療育為服務取向,促使本縣發展遲緩及身心障礙兒童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以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維持家庭正常功能。
二、 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三、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四、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未滿六歲或六歲以上尚未入國民小學之兒童且已通報本縣發展遲緩兒童個案管理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持有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若無註明,則自開立日起算一
年內有效)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一年內
有效)。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3. 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屏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至多以緩讀一年為限)。本項已達就學年齡且未經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該補助申請資格至當年度8月31日止。
(二) 前款以外,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經濟弱勢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
(1)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
(2) 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3) 符合「屏東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及審核作業須知」規定之資格。
2. 具有重大傷病或罕見疾病證明者。
更多補助相關訊息請查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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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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