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營養師
{{ $t('FEZ002') }} 學務處|
1.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九日生效。
2.配合內政部113年6月28日台內民字第11301218881號函,檢討由村(里)長開立證明已不合時宜,爰將本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之「村里長證明」,刪除「村里長」相關文字,對於因病住院、學校停課或家逢變故等情形,放寬證明文件之範圍。
3.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4.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1份,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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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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