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重申有關校園內知悉兒童虐待、家庭暴力或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情事,請依法進行通報,以維護兒少權益。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11月9日屏府教特字第11166296600號函辦理(諒達)。
二、旨揭通報規定業已範定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再次重申貴校若知悉疑似兒少保護、家庭暴力情事,校園應進行相關責任通報及兒少輔導處遇,兒少保護事件請注意需於24小時內進行「社政通報」及「校安通報」。
三、有關目睹家庭暴力兒少情事,若為本府社會處由就學輔導回覆平台知會目睹家庭暴力之案件,各級學校則依「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輔導原則」評估啟動三級輔導,無須重複通報家庭暴力事件。
四、本府106年2月20日屏府教特字第10605781500號函鑑於各級學校屢有因「社政通報」或「校安通報」其中一種漏未或延遲通報,而有受罰之情事,教育部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105年12月20日第4次會議決議,各級學校之通報權責人員宜整合至校安通報人員,並施以通報知能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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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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