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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明正國中 性別平等教育 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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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立明正國中性別平等教育 實施規定

                                                                                                  113 年 8 月 29 日 校務會 修正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以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性平會 應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年度實施計畫,並落實檢視其實施成果。
四、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五、本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且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六、本校應對於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七、本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八、本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九、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十、本校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十一、本校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及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治規定辦理。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由性平會研擬,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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