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函轉有關本府社政機關為利執行法定職務對兒少進行查 訪,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70條規定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5月29日屏府社工字第1150141700號函辦 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70條略 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 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 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 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 料,合先敘明。
三、前開訪視、調查及處遇事項,依法令規定無需經由家長、 監護人或師長同意,請學校配合。教育人員如遇社工人員 需至學校查訪情況,請接受社工人員指示襄助處理。
四、為確保兒少相關權益,如違反第70條第2項規定而無正當理 由者,本府得依本法第104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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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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