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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公告(2025.1.20前)

明正國中員工113年參與志願服務行政獎勵案

{{ $t('FEZ002') }} 人事室|

明正國中員工113年參與志願服務行政獎勵案

一、本校員工領有志願服 務手冊者,全年度(113年)服務總數達20小時者嘉獎1次,達50小時者嘉獎2次,達80小時以上者記功1次。

二、請於113年1月14日前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冊內要有紀錄服務時數)送人事室林主任彙整後陳報縣府。

三、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12月19日屏府人企字第113021378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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