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index

舊公告(2025.1.20前)

112年7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t('FEZ001') }} 營養師

{{ $t('FEZ002') }} 學務處|

1.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2.修正原申請資格「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修正為「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關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3.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4.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1份,請卓參。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8-22|

{{ $t('FEZ005') }}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