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營養師
{{ $t('FEZ002') }}學務處|
1.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2.為使資源有效運用,修正原申請資格「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增列「且經學校納入營養午餐補助者」,申請人需檢附經學校納入營養午餐補助之資料,於上、下半年規定期限內,逕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3.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4.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1份,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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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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