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輔導組長
{{ $t('FEZ002') }}輔導室|
二、本府110年3月29日屏府教特字第11011741600號函(諒達),請學校做好校內橫向聯繫,倘性平會將調查報告送權責單位議處時,權責單位請將審議結果送回性平會,統一由性平會依性平法第31條第3項規定,以公文載明事實認定、理由及議處結果包含有議處或含有心理輔導、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8小時課程等實質對其造成效果之處置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應避免同一處分分別由不同處室及不同公文送達上開人員,而導致後續進行救濟程序時申訴標的重複。
三、本府110年3月29日屏府教特字第11011541600號函(諒達),修正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手冊Q&A」題63「何謂新事實新證據?」內容,公布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及依行政程序法第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所詢案內以檢舉進行調查且疑似被害人拒絕受訪情形,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及調查小組應以依職權調查所得資料進行事實認定,提出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倘疑似被害人嗣後願意接受訪談,且所提出之事實或證據,足以認定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學校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現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要求學校性平會重新調查。
四、本府109年6月8日屏府教特字第10921001900號函(諒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遭受性剝削的警覺,並使學生了解相關性剝削防制觀念,研發製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導公版PPT、懶人包、各階段國小、國中、高中職教案示例,相關宣導教材公告
於該署網站─「各類資料下載區(http://www.k12ea.gov.tw/ap/download.aspx」並請學校下載運用,供教師教學使用或於班親會時播放。
五、依據衛生福利部召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第2 屆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請學校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辦理性剝削防制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教育宣導及教師增能研習等事宜,以提升學校對遭受性剝削的警覺,並使學生了解相關
性剝削防制事項。
六、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18日召開第9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第8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有鑑於近年多起重大校園性別事件之態樣為受害人數多、時間跨度長且權力關係不對等,如有類此案件請學校進行被害人普查,以釐清案
情,保障學生安全。
(二)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9條第2 項規定,性平會第1次會議通過之調查結果,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行為屬實,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解聘/終身管制、解聘/ 管制1-4年)者,學校應提供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依防治準
則第29條第2項陳述意見之作法及併同教師法及修正發布34種相關子法處理。
七、另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應具適法性且聘任家長為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
{{ $t('FEZ012') }}
{{ $t('FEZ003') }}2021-06-10
{{ $t('FEZ014') }}2021-07-10|
{{ $t('FEZ004') }}2021-06-10|
{{ $t('FEZ00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