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10年1月25日科推字第
11004000410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
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
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
狀、獎品外,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
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停止參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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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3-02
{{ $t('FEZ014')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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