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呂秋萍
{{ $t('FEZ002') }}輔導室|
有關衛生福利部函釋成人用品公開陳列及販售於連鎖藥妝店,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27日屏府社婦字第11002307500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少法第4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供應、散布或播送色情、猥褻等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物品予兒少;同法第47條後段規定,兒少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等,其立法旨在保護兒少,避免過早接觸影響其身心健全發展之不當物品。
三、另依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為「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定義略以:「從事販賣、展售或示範成人用品為主的行業,上開所稱成人用品,指用於刺激或鼓勵性活動或令人引起性幻想之物品,但屬許可商品不在此限,另需依其細類申請辦理。」
四、綜上,屬刺激或鼓勵性活動、令人引起性幻想等用途,為兒少法第47條所指稱之成人用品,倘販賣場所將其公開展示陳列,並未設有年齡查驗機制等,自得適用兒少法第47條;另保險套、潤滑劑等係醫療器材,則非屬兒少法第47條規範之範疇。
{{ $t('FEZ003') }}2021-02-26
{{ $t('FEZ014') }}2021-03-28|
{{ $t('FEZ005') }}33|